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664號聲明人 彭春蘭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彭振求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新竹縣關西鎮○○里0鄰○○○00號之7,此有聲明人等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