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銘家選任辯護人張振興律師
黃懷萱律師被告 蔡孟晉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黃彥凱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賴志凱 律師被告 游舜超
陳敬淳 劉真茵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033號、第11040號、第12452號、第13896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1239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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