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98號聲請人 陳玉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文斌 、 江忠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上發票人簽名為 江仁斌 ,而本件相對人何以列江文斌?如為誤載,請另行具狀更正之。
二、相對人江文斌、江忠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