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原告 林茂盛 住臺東縣○○市○○街00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品誼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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