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向鋒曹向萱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曹向鋒、曹向萱請求就被繼承人 丁錫慧 所有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428、450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經拍賣後可發還丁錫慧之分配款,應按被告曹向鋒、曹向萱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6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製作日期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示,系爭不動產經拍賣後,扣除優先債權、各項稅、執行費及清償普通債權人後,尚有分配款新臺幣(下同)463,614元可發還丁錫慧,再依起訴狀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堪認被告曹向鋒、曹向萱應繼分比例各為1/2,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曹向鋒、曹向萱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為463,614元(463,614×1/2×2=463,61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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