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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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 曾耀澂 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蔡伊雅 律師被告新竹市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張永仰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訴訟代理人 湛碧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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