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О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命完成心理輔導及認知輔導教育之裁定,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與甲○○係夫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因乙○○前曾於酗酒後毆打甲○○,經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經該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家護字第六二四號核發通常保護令裁定,除命乙○○不得對甲○○及子女 蘇乙修蘇乙洋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外,更應完成心理輔導即戒酒教育十六週,每週至少一小時;以及認知輔導教育十八週,每週至少二小時,並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前,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到,惟屆時乙○○竟拒前往報到接受輔導,故意違反前述保護令裁定。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諱言已受原審法院前述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六二四號通常保護令裁定,應完成上述心理輔導及認知輔導等教育課程,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收到該通常保護令裁定,也沒有接奉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函文(係通知被告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依排定之時程接受上開心理輔導及認知教育),且上述通常保護令裁定嗣經原審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另裁定撤銷云云;惟查被告乙○○前因對其妻甲○○有暴力毆打情事,經原審法院家事法庭依聲請,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六二四號裁定,准予核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除禁止被告不得對其妻甲○○及子女蘇乙修、蘇乙洋為不法侵害外,並命被告應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心理輔導(戒酒教育)十六週(每週至少一小時)及認知輔導教育十八週(每週至少二小時),此有原審法院前述通常保護令裁定在卷可證;嗣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以高市府社防字第○九一○○三四一○四號函通知被告乙○○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前,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到,此亦有高雄市政府函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證,被告乙○○並不否認前述保護令送達時,其有在場惟拒絕簽名,核與證人即其妻甲○○於本院調查時所證稱:警察來時有告知我先生應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到警察局報到,當時我們夫妻皆在場,當時我先生很生氣,認為這是家務事何需到警局報到等語相符(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訊問筆錄),被告乙○○辯稱沒有收到該通常保護令裁定,顯無可採,其竟拒前往報到接受輔導,自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命完成心理輔導及認知輔導教育之裁定;至嗣後上述通常保護令經原審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依甲○○之聲請裁定撤銷,仍不能解免被告刑責,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前述所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命完成心理輔導及認知輔導教育之裁定,係犯同法第五十條第五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原審未為詳察,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存在,恣意予違反,足見法紀觀念薄弱,併考量其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情節及否認犯行之態度,惟被害人甲○○到庭表示寬宥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罰金新台幣三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莊飛宗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
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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