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268號
原   告 四季LULUR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扈蔚山
訴訟代理人  林煌斌
被   告  黃瑞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
二、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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