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全民 、 郭俊漳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郭俊漳應就相對人游全民
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
)86年7月8日經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登記塗銷等語。惟經本院於108年3月5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
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4月29日前 陳明 有無
調解之意願,相對人郭俊漳業於108年4月24日致電本院表示
,其業已將前開不動產之抵押權塗銷,故不到院調解,此有
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件在卷可考,是堪認本件顯調解之必要
,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