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62號原告 趙建欽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補償工資新臺幣(下同)2,005,600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005,6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0,899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先徵收6,966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4,9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1審裁判費4,9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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