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61號原告 李秋貴
李秋冬 被告 李文吉
李文明 李陳福
陳秋月 王月妤 王月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20欄位: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中關於面積「1388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338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斐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