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

原告 呂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玉蓮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

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

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

1款、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

訴訟,惟被告嗣於110年12月1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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