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楊雅君
楊雅琦 被告 黃泊瑞
黃素珍 葉庭瑋 上列被告黃泊瑞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703號),經原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黃素珍、葉庭瑋雖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惟被告黃泊瑞為過失致死等行為時係未成年人且無駕照,原告請求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黃素珍(民國88年8月13日起由黃素珍監護)(民法第187條第1項),以及由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告黃泊瑞無駕照,猶同意其駕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被告葉庭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均應與被告黃泊瑞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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