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3號原告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 律師被告敦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青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