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送達代收人 周育任
賴彥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美廖欣盈黃家棟陳宗鵠陳明美張興德賴守仁曾秋枝劉貴陽蔡淑珠 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經本院合併審理、裁判,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2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34,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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