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送達代收人 周育任
賴彥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美 、 廖欣盈 、 黃家棟 、 陳宗鵠 、 陳明美 、 張興德 、 賴守仁 、 曾秋枝 、 劉貴陽 、 蔡淑珠 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經本院合併審理、裁判,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2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34,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