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19號上訴人 王作仁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5年度婚字第41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台幣48,095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