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楊鏜(即 馬繼賢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3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雖於同日即聲請為除權判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4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富邦吉祥貨幣│12-D00-00-0000000-0│1│76,910.5│││資信託股份│市場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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