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承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承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承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15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有上開本院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復衡以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介於111年3月至同年4月間,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無意見等情,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狀1份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9次)有期徒刑1年1月(12次)有期徒刑6月(2次)犯罪日期111年4月2日111年4月4日111年4月6日111年4月7日111年4月8日111年4月9日111年4月4日111年4月6日111年4月8日111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027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027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1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等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等111年度金訴字第1856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5日111年12月5日111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等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等111年度金訴字第18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5日112年1月5日112年1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97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22號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書誤載為第2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74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4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3日111年4月1日111年4月6日111年3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12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877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0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56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365號等112年度金簡字第611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5日112年2月22日112年10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56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365號等112年度金簡字第6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9日112年3月29日112年1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23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9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6號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書誤載為第2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74號)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6日111年4月7日111年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簡第1557號判決日期113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簡第15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1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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