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52號聲請人即原告 余志堅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
嚴宮妙 律師 金芸欣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法定代理人 何慧玲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
黃鼎鈞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葳欣 相對人即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00樓、00樓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