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和解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06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和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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