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886號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靜怡 即賈斯汀健康事業工作室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