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4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黃煌文

被告 鄭羽杉鄭依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80元,及自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50,347元,及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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