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8號被告 徐凡玉 被上訴人 黎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08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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