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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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 羅國權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被告 李梅英
李菊英 謝 李桂英 李瓊英 李秋英 胡何玉蘭 鄭順秋 鄭瑞枝 鄭瑞姬 李郭玲 郭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梅英等11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93,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即前開土地其他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鄉○○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085地號土地│5,152.64│610元│16/18│2,793,876元│├──┴───────────┴────┴──────┴─────┼───────┤│合計│2,793,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