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林隆生 被告 陳長浩
陳秋瑩 陳幸玫 陳麗環 陳麗枝 陳嘉禎 陳月娥 陳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長浩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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