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被告 徐菊美
徐周玉蘭 徐元英
徐源標 徐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菊美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