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鳳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