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 張育祺 被告 張義勳
張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依原告提出上揭土地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於民國113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1,972元,原告應有部分為3分之1,土地部分價額為2,207,141元(計算式:71972×92×1/3=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建物部分,依原告提出該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113年度課稅現值為157,800元,原告應有部分亦為3分之1,建物價額為52,600元(計算式:157800×1/3=52600);以上合計2,259,741元(計算式:0000000+526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59,7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