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法定代理人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
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2,100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