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25號原告 陳高峯 被告 趙晧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9,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88元,已繳5,000元,應再補繳17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姿儀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1,832萬元)1利息1,832萬元113年5月31日113年11月21日(175/365)5%43萬9,178.08元小計43萬9,178.08元合計1,875萬9,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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