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48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陳嫚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浩倫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