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87號原告 蔡靜怡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因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435元(含本金1,081,550元及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388,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5,1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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