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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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2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建輻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反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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