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行專訴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3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原告星全安創意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心評 訴訟代理人 蔡毓貞 律師
郭梵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彭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3月9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