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3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桃園縣○○鎮○○○段○○○○○○號,大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104-3地號,關於債權人抵押權設定資料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表明正確之相對人(即現不動產所有權人)。
三、請求准予拍賣之不動產附表記載有誤,請更正之。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蘇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