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34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日以94年度補字第698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