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訴人丙○○視同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中市農會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75,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5,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