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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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4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明 (MarkStephenYetma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