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陳銘峰 上列原告對被告揚中醫診所即 吳哲維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