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收人
參加人乙○○複代理人己○○被上訴人大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