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各罪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7.12│96.06.22│96.06.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269號│14972號│14972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7年度中簡字第2960│98年度上訴字第658號│98年度上訴字第658號││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12│98.05.19│98.05.19│├─┼──────┼──────────┼──────────┼──────────┤││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97年度中簡字第2960│98年度台上字第4594號│98年度台上字第4594號││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09│98.08.13│98.08.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701號(已執畢)│11129號(應執行刑9月│11129號(應執行刑9月││││)(執行中)│)(執行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6.22│96.06.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972號│1497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上訴字第658號│98年度上訴字第658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98.05.19│98.05.1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98年度台上字第4594號│98年度台上字第4594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13│98.08.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129號(應執行刑9月│11129號(應執行刑9月││││)(執行中)│)(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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