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1號原告A女(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年籍住所詳卷)被告 黃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