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9號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楊鄭水金 於民國81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楊命雪 向屏東縣枋寮區漁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1年12月29日至民國
111年12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楊命雪邀同第三人楊鄭水金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1年12月31日向屏東縣枋寮區漁會借款1,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1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3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嗣因法人合併,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輾轉由聲請人概括承受)。詎自民國97年6月
7日起,債務人楊命雪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504,5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上開不動產所有權輾轉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帳務查詢單各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相對人非本案債務人,對債務人楊命雪之債務並不知情,聲請人未向楊命雪催討即逕行聲請拍賣相對人之不動產,已危害相對人利益,顯有違法之虞等語。
四、經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第三人楊鄭水金於81年12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9日止,在1,500,000元範圍內,為債務人楊命雪之債務為擔保。而聲請人所提出之附卷債權證明文件,即由債務人楊命雪邀同第三人楊鄭水金為連帶保證人所簽之擔保放款借據影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形式上堪信為真實,則上開借款債務,形式上足認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雖相對人表示債務人楊命雪未按期繳款,聲請人逕行聲請拍賣不動產損及相對人利益乙情,然此為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相對人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4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枋寮│中寮││743│建│0│0│0.03│全部││├──┼───┼────┼──┼──┼───┼─┼──┼──┼────┼───┼─────┤│002│屏東│枋寮│中寮││745│建│0│0│114.61│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4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5○○○鄉○○路93│中寮段745地號│加強磚造、│1樓44.0、2樓44.0、3樓3││全部│││││號││2層樓房│0.8合計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