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㈠字第14號上訴人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上訴人 王素秋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葉進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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