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255號

原告 詹淑苙

被告 郭坤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一一0年度除字第五0五號除權判決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5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10年度除字第505號除權判決(下稱系爭除權判決)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系爭除權判決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宣示時確定,原告主張於111年3月24日知悉上情,於111年3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未逾上開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因需用金錢,於110年2月間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交予訴外人 吳廷彦 ,訴外人 吳廷彥 當場交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予被告,訴外人吳廷彥取得系爭支票後,再將系爭支票交付原告。被告知悉系爭支票未遺失,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於110年4月15日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就系爭支票申報遺失及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當場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等文件,載明系爭支票基本資訊及喪失經過,且報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偵查,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受理後,再透過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偵辦處理,以此方式誣指不特定人犯侵占遺失物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112、23486號提起公訴,鈞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0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被告明知系爭支票未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原告未喪失系爭支票占有之情形下,仍向鈞院具狀聲請除權判決,表示無人申報權利,致鈞院於110年11月17日為系爭除權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請求撤銷系爭除權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未將系爭支票交付予吳廷彦,是交給訴外人 董華倫 ,系爭支票是押票,因系爭支票要不回來才去申請除權判決,被告有對吳廷彦、董華倫提出提出侵占、詐欺、恐嚇告訴,但不應該就系爭支票申報遺失等語置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裁定、系爭除權判決及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96號刑事簡易判決為證。查被告於110年2、3月間,開立系爭支票交予董華倫委託其向金主調現,知悉系爭支票並未遺失,竟就系爭支票申報遺失及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等文件,由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受理,再透過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偵辦處理,涉嫌誣指不特定人犯侵占遺失物罪嫌,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復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有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並據調取前揭刑事卷宗核閱確實,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正。

 ㈡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

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

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

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次按有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情形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並未遺失,法院應不許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被告就系爭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復於公示催告期滿後,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即非合法。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除字第505號除權判決,核無不合。

五、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除字第505號除權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王麗麗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郭坤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

110年3月23日

50萬元

WE0000000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