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4號
原告 柏懿庭
訴訟代理人 李涵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被告 黃偉杰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7月22日上午11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