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4號

原告 柏懿庭

訴訟代理人 李涵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被告 黃偉杰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7月22日上午11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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