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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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303號聲請人 周厚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為票據之一種,性質上屬流通證券,如附有條件或限制,致本票效力不能即時確定時,其支付之單純性即無從確保,非但阻礙票據之流通,且對票據信用影響甚鉅。故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0條第1項第4款明定,本票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事項者,該本票即屬無效。倘本票上附有條件或限制之文字,即與票據無條件支付之性質顯相牴觸,而與本票上欠缺「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無異,該本票應屬無效,執票人自不能據以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復無從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14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0萬元之本票一紙,惟該紙欠缺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揆諸前開說明,應屬無效票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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