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97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惠淑 、 楊筌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江惠淑、楊筌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