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14號聲請人于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麗珍 人號上聲請人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付之票據掛失止付通書之發票人為「和盈精密有限公司 薛筑云 」及發票日為105年8月10日及帳號為「000000000000」與台端所付之聲請狀上發票人為「黃麗珍」及發票日為空白及甲存帳號為空白不符,請具狀說明何者係為正確,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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