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惠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惠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湯惠旭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3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6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4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